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川刑終字第444號刑事裁定查明,1994年10月13日15時30分左右,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謀火車站跟蹤從548次列車下來的旅客白鶴林、姚素華,探知二人住在元謀工務段招待所208房。10月14日凌晨1點左右,李金等人攜帶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門進入招待所。李金撞開208房,與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鄰床上熟睡的姚素華、白鶴林頭部、胸部擊打、刺殺,導致白鶴林當即死亡,姚素華重傷。李金搶得姚素華手提包一個,與他人跑至后圍墻處爬墻逃跑。凌晨5時50分,案外人發現姚素華、白鶴林被害后隨即報案,公安人員到場后發現姚素華尚未死亡,但其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因傷重死亡。
尸檢報告證實,白鶴林系被他人用匕首類銳器刺傷心臟及大血管失血性休克死亡,姚素華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和鈍器多次擊傷頭部等處導致顱腦挫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生效裁定書查明,案發現場有一個全長28cm、前掌寬9.8cm、后跟寬9.8cm的腳印,房間門框內側、室內三張床中的一個床頭柜上有兩處指紋,但無法證實為李金所留下。
對于四川省高院相關判決中將口供作為唯一定罪證據使用,經減刑出獄后的李金表示,相關口供都是在非自愿情況下作出的,“當時的辦案警察要我承認事實,如果在法庭上翻供回到看守所也會‘收拾我',我進入監獄后就從來沒有承認過這些事情,減刑申請都是獄友幫我寫的?!?/p>
2019年11月7日,李金回到入獄前居住的老宅,已是一片廢墟。人不在場:雇主證明李金案發時在700公里外
李金告訴上游新聞記者,1995年9月30日,自己因涉此案被收容審查,便向負責偵查的鐵路警方辦案人員提出:1994年10月13日案發時,我還在云南省盈江縣務工,根本沒有回到元謀作案的時間條件,“我當時向警方提出了這點,但是根本沒有人理我?!?/p>
李金出獄后多方奔走,找到了昆明律師楊名跨、張具堆作為代理律師進行申訴。
楊名跨、張具堆律師在接案之后對李金反映的不在場事實進行了初步核查,“我們找到了李金當時的雇主方某,他也確認1994年元謀發生搶劫殺人案時,李金還在距離元謀近700公里的盈江,根本不可能有機會犯案?!?/p>
李金在申訴書中表示,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節,自己在盈江縣雇主方某家中過節,節后和方某以及其他幾名工友到中緬邊界一個叫紅坡河的地方伐木、搬運木材?!爱敃r搬運一根原木十塊錢,兩個人分,一天下來能掙五六十塊錢?!崩罱鸹貞洠约寒斈曛星锕澓笤诩t坡河呆了接近一個月后才回到盈江縣,又留在盈江縣方某家幾天后才啟程返回元謀縣老家。 1 2 3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