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上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援引自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徐彬被開除黨籍。
經查,徐彬背棄初心使命,漠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違規安排管理服務對象支付個人費用,違規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不正確履行工程建設監管職責;親情觀念扭曲,對親屬失管失教;利欲熏心、膽大妄為,利用項目建設之機搞利益輸送、謀取私利,嚴重破壞任職單位政治生態。
紀監部門點評:徐彬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安徽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徐彬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徐彬于2022年8月被查。就在其被查前一個月,他的老上級王學銀剛剛獲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60萬元。
王學銀,男,漢族,1957年10月出生,安徽無為人,1973年10月參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王學銀曾任安徽省委副秘書長,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省委省政府接待辦主任,2018年3月任安徽政協港澳臺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2020年12月被查。
經查,王學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團團伙伙,培植個人勢力,偽造、轉移、隱匿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晉升、工作調整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購物卡,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違反生活紀律;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
2022年7月8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對安徽省政協港澳臺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王學銀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6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學銀利用擔任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省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他人承接稻香樓賓館有關工程項目,并在工程決算時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有關人員配合他人虛增造價進行結算。經鑒定,共虛增造價人民幣1383萬余元。王學銀先后分得其中1000萬元。
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學銀利用擔任安徽省稻香樓賓館經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省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收儲、項目貸款、人事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11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學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兩罪依法應予并罰。王學銀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真誠悔罪,并積極配合退繳大部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王學銀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