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投資人鄭剛和創業明星羅永浩的爭議升級,回購條款這一飽受爭議的事項,再次受到市場的普遍關注。
對賭協議和回購條款其實是私募股權投資行業中常見的風控手段,特別是對于投資階段偏后期的項目而言,PE機構通常都會與被投企業或被投企業的控股股東(通常為創始人團隊),就回購條款及其觸發機制達成協議。
更多股權回購協議由項目公司簽訂
在實操過程中,投資方的回購主張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持。但也存在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的特殊情況。
北京某知名律所負責IPO和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專業律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就表示,如果回購主體為項目公司的話,有時也會出現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在公司法項下,如果以公司的名義去簽署回購協議,實質上會涉及到減資的行為。對于減資,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得非常明確,所以法院在這個基礎上,有時就未必會支持這種以公司作為回購義務人的條款。”
而即使是通過召開股東大會,獲得了所有股東的一致同意,也仍然無法完全避免這一問題。因為在實際進入法院訴訟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有部分股東變卦的情況,最終也會導致回購條款不被支持。
而若以控股股東或創始人團隊的名義簽署回購協議,但通常其回購能力要弱于公司,同時還可能出現由于轉移資產致使其不具備回購能力的情況發生。因此,雖然也存在風險,但通常投資方要求與項目公司簽署回購協議。
兩種方式并不存在哪個更好一些,也只能根據項目方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因而,也會有投資方選擇將創始人個人和公司同時列為回購條款甲方,以最大程度保證投資方的回購權利。
而在法院立案這一環節,上述律師表示,“如果條款清晰,一般在大城市或者資本運營密集的地區是沒有障礙的。”
但也有PE投資人對記者表示,他就曾遇到過地方法院對于回購訴訟長期不予立案的情況,以及當投資方申請資產保全時,當地法院要求投資方率先支付同等金額的保證金,否則不予受理。
回購協議的簽訂日漸普遍和復雜
雖然剛開始出現時,對賭協議和回購條款飽受業界爭議,“但回購條款的確是私募股權投資行業中較為成熟的風控措施。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日漸成熟,回購條款相較于7、8年前,在PE投資中也變得越來越多普遍和完善。”上述律師進一步解釋道。
例如在觸發條件中,剛開始只簡單地對業績達標情況和IPO時間節點進行約定,但現在都會涉及到公司合規經營、董事或創始人經濟犯罪、道德風險等事項。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其中在對公司糾紛審理案件中,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方面,就“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存在的爭議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這其實也標志著國內私募股權行業對于回購條款的采用越來越普遍,條款越來越復雜,并逐漸與國際接軌。”上述律師強調。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的股權回購協議,通常是以增資協議的補充協議或附屬協議的形式簽署,此外,補充協議中通常還包括公司治理、股東權利、特別約定等諸多權利事項。
“這屬于一個國內的特色了,作為律師我并不推薦這種做法,這中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上述律師進一步解釋道,“因為從本質上來說,項目公司通過補充協議給予一部分股東的特殊權利,本身是不希望其他股東知悉的,但往往在正式的投資協議中,都有對于其他特殊權利條款充分披露這樣的陳述和保證。如果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了規避或調整,可能在其他投資方訴訟過程中,說你此前的陳述與保證,是虛假的。”
而關于相關條款在投資實踐中的效力問題,上述律師則認為,“由于回款權的主張非常明確,其對于資金風險的保護還是有非常現實的意義的。但對于像托售權、共同出售權這類條款雖然都會在協議中出現,但在投資實踐中,確實鮮少用到。”